
最近一段时间,“房东税”一词大火。
起因就在于《住房租赁条例》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于是很多人就提出来:出租房屋需要缴纳“房东税”!
对此,官方也出来辟谣:从来没有说要缴“房东税”这个项目,《条例》也不是新增了任何税收,《条例》与缴税没有直接关系。
然而,很多人还是不理解,还是有所担心,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1.《条例》只要求“备案”,从来没提“房东税”
网上所传“房东税”,主要是依据条例的第8条和第30条的规定。
然而,第8条只是规定了出租必须备案: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30条也只是规定了出租房屋的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其间,没有任何一个字眼提到收税,更别提“房东税”了。

2.出租房屋本来就需要缴税
其实,法律意义上的“房东税”,跟我们现在流传的可能不一样。
而且“房东税”是一直都需要交的。
不过,准确的名称并不是“房东税”,而是包括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在内的税费的总称。
接下来我们以个人出租住房(非商业用房)为例,说一下“房东税”大概有多少:
一是增值税。如果月租金≤10万元,则免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超出的话,按1.5%收取。
二是房产税。规定是租金收入的4%,但实际上很多地方都减半收取2%。
三是个人所得税。按照租金收入的10%收取。

3.拒不缴税可能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规定在刑法第201条之中,根据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逃税罪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欺诈、隐瞒手段有很多形式,最常见的就是签订“阴阳合同”。
二是明知道应当交税而不去申报,就构成“不申报”。
三是“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纳和少缴纳。
四是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五是这个10万元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只要未经处理即可(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六是及时补缴即可免罪。如果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后,及时的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不过,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七是未经税务机关追缴的程序,是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补缴拖欠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不能免除,只是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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